国税发[1992]148号
颁布时间:1992-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据各地反映,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为10%,而基本建设项目中住宅投资适用税率为5%,两者税负不干,不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经与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研究,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现规定如下:
对建设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或根据规定自行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投资,除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适用0%税率和30%税率的以外,配套新建的一般民用住宅投资,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为住宅全部投资额。
[区税务局以桂税发(1992)541号文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