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1992]349号
颁布时间:1992-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00号“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考虑到税务机关自身的业务、工作条件及现有的技术水平,我区税务机关不统一规定派员参加危房鉴定过程的工作。
二、对危房重建的征免范围,仍按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58号通知第三条确定的范围执行,但对以危房重建为名另建设项目,仍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