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7]114号
颁布时间:1997-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广西地税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报来《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明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税政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7]19号)收悉。关于文中的若干税政问题,有些已陆续予以明确,有些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后,方能明确。
现仅对装饰装修工程如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参照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解释》、财政部《建设单位会计》和《施工企业会计》等有关制度规定,批复如下:
一、装饰装修与大修理工程的区别:
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对建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提高档次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
大修理工程,是指因建筑物部分损坏,为恢复原有的使用功能和原有的墙地面而进行必要的、保持原状的修复工程;
其工程应就原有规模、原有地点、原有结构并使用原所用的材料进行维修。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各组成部分:
(一)建筑工程部分:
1、楼地面工程:地板砖、高级石(木)材地面、地毯等敷设。
2、门窗工程:各种(木、钢、铝合金)门窗等装配。
3、装饰工程:墙面抹灰、油漆、裱糊、各种材料的饰面、花灯、吊顶等敷设。
(二)安装工程部分:
1、建筑采暖卫生工程:各种给排水、给排气管道、卫生器具等装配。
2、建筑电器安装工程、照明灯具、电扇、开关和线路等装配。
3、通风与空调工程:中央式空调为配主机而装设的各种风管、风机、制冷管道、防腐、保温、金属构架和装饰面板等装配。
4、电梯安装工程:层门组装、电气装置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等装配。
(三)设备部分:
设备,是指单台价值较高,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不需复杂的装配而可使用的机械装置。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主要有:发电机、锅炉、变压器、配电柜、程控电话主机、洗衣机、烘干机、中央空调主机、电动机、消防水泵和加压泵、舞厅特殊灯具、音响设施、电视、各式空调机、电脑和通风风机等设备。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原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其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上(包括设备等各种投资)。即为应税项目;其计税依据为扣除设备以后的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在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时,按更新改造投资适用的税率征收。
四、关于新建项目如何确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的规定精神,凡项目在竣工决算(或建成后投入使用)之日起二年内,即为新建项目;对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按项目的主体工程税率全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