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四[1993]406号
颁布时间:1993-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计委(计经委),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注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注释
一九九三年五月八日
本税目上述设施的建设,不包括行政、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行政办公、生活设施的投资。
本注释范围以外的风景区内其它建设投资,应按《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税率注释
一、教学设施:是指经县以上各级教育部门、计划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各类学校和幼教单位供教师传授和学生学习的用房及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大、中、小学校,专科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函授学校、业务培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室)、教研室、实验室、实习工厂、图书馆、体育场(馆)、会堂、学生食堂、职工食堂、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卫生、防疫、检疫设施
卫生、防疫设施:是指为提高人民的健康素质,恢复病人的身体健康以及预防各种疾病的滋生和蔓延的用房及设备。
检疫设施:是指对进出境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卫生检疫的用房及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各类医院、急救站、卫生院(所)、医务所(室)、防治所(站)、防疫站(所)、检疫站(所)等医疗单位内设置的急诊室、门诊部、化(检)验室、病房、药房、病案室、血库(站)、太平房、动物房、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用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妇幼保健:是指对妇女、儿童进行经常性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及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各类妇幼保健院、所(站)的门诊、病房、临床保健专业用房、妇幼保健宣传教育研究用房,以及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计划生育的设施:是指为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计划生育所必需的用房及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计划生育科研业务用房,计划生育门诊部(室)、病房、手术室、化验室、B超室、治疗室、药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业务用房,计划生育宣教中心、人口情报部门的业务用房,以及计划生育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员训练用房
小型体育场(馆):是指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而建设的固定观众看台座席在25,000人以下的,具备教学、训练和竞赛多种功能的公共体育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各种体育场(馆)、训练、竞赛场地、观众看台、跑道、灯光和计时计分等比赛训练器材设备、教练员、运动员休息室、浴室等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运动员训练用房:是指为开展体育运动而设置的供教学、科研、训练使用的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训练场地(馆)及器材、运动员休息室、消除疲劳设施、运动员公寓、食堂、文化教学用房、医疗用房和医务测试等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上述税目注释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投资适用的税率,均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四[1993]406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各区、县计委(计经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税发[1993]039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