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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四[1992]298号

颁布时间:1992-04-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4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2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中仍有委托代扣的形式,需要明确代扣手续费的提支问题。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由建筑税演革过来的,因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提支,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以比照原建筑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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