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四[1993]301号
颁布时间:1993-05-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各区、县计委: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067号《关于下发投资方向调节税民政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3年5月3日
关于下发投资方向调节税民政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计委(计经委),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民政部:
现将投资方向调节税民政类税目注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民政类税目注释
一九九三的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民政类税目注释
民政:是社会行政事务和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其内容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而变化。主要内容包括选举、行政区划、国籍、民工动员、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团登记、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等。
适用本税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有以下三类:
优抚设施:指专为优抚、安置对象服务,宣扬优抚、安置对象事迹的场所、建筑等。
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退伍军人、复员军人、军烈属、伤残军人和保留军籍由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社会福利设施:由国家和社会兴办的为民政对象和社会服务的具有特殊福利性质的公共设施。
民政对象是指鳏、寡、孤、独和盲、聋、哑、残等社会生活中的困难者。
社会福利工厂:是国家和社会兴办的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为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具有社会救济、福利性质的特殊生产企业(企业中残疾人员应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一、优抚设施:革命伤残军人休(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红军休养所、光荣院、革命烈士陵园(纪念馆、碑、塔、亭)、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伤残儿童寄托所)、精神病人福利院、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寄托所)、假肢厂(站)、盲人按摩诊所、盲聋哑学校(培训中心)、弱智儿童启智站、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残疾人活动中心,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服务站(点)、殡葬管理所、火葬场、殡仪馆、公墓(含骨灰堂)、SOS儿童村、民政部门管理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和老年公寓。
上述设施的建设,不包括行政、管理服务工作人的行政办公、生活用房的投资。
三、社会福利工厂,生产及行政办公用房、产品陈列室、门市部、仓库及其它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国家限制发展产业产品除外)。
本税目注释范围以外的其它建设投资,应按《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