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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四[1994]105号

颁布时间:1994-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各区、县计委(计经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4]008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2月10日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4]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计委(计经委),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

  一、资源综合利用(“三废利用”及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气轮机发电及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开发自然资源过程中,对伴生、共生矿物进行的综合利用和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对废渣、废水(液)、废气等废弃物的加工利用。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工矿企业对本企业产生的“三废”直接进行综合利用及对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气轮机发电及利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利用采矿的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等生产砖、加气混凝土、陶粒、墙板、水泥、树脂和橡胶填料等产品及发电的工程投资及其设备;利用化纤废水、纸浆废液、洗毛污水等生产锌、纤维、碱、硫化纳等产品的工程投资及其设备。

  二、仓储设施(粮、棉、油、石油、商业、冷藏库、国家及地方物资储备库、商业、供销仓储设施、果品库等)

  仓储设备是指流通领域中用于储藏和放置物品,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体和场地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用于储藏粮食、棉花、各种植物油、矿物、石油(不含加油站)的仓房、油罐,专用冷藏库,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计划、物资管理部门控制和调度的物资储备仓库,商业、供销系统专门从事储运业务的库房和县级以上(含县级)物资批发站以及果品库。库房及主要生产设施包括仓间、楼电梯间、穿堂、整理间、工作室以及电梯、滑道,固定的起重装卸设备、熏蒸设备等;辅助生产及配套设施包括充电间、修理间、车库、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露天货场、装卸站台、道路和供配电、消防、给排水设施以及装卸搬运设备等。

  上述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均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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