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特字[1997]6号

颁布时间:1997-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的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1、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税率更正反馈卡

  附件

  1、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零税率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进行固定资产零税率项目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零税率的核定程序与计划管理一致,实行同级核定或委托核定的办法。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实核定。

  1、计划文件中未标核定文号或在半年内仍未取得核定通知的投资项目;

  2、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实际建设用途与原核定税率时的建设用途不符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对我省国有企业技术装备改造的直接投资项目及驻晋的中央各部委所属单位和省属各单位零税率投资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办理有关手续。其余的零税率投资项目所需手续,省局委托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办理。

  第五条 投资单位在接到各级计、经委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投资计划批文三十日内,必须携带投资计划批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资料到负责核定零税率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并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以下简称“零税率项目凭证”)及“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以下简称“跟踪监督卡”)。

  第六条 “零税率项目凭证”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投资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开据的证明投资项目属零税的唯一合法凭证。“跟踪监督卡”是税务机关对零税率项目投资单位实行定期检查的记录凭证。投资单位应加强对“零税率项目凭证”、“跟踪监督卡”及有关资料的管理,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七条 各审核办理“零税率项目凭证”及“跟踪监督卡”的税务机关,应于审核办理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有关资料发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零税率项目自竣工决算之日起不满两年或在建期间改变用途的(包括转让、出售),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三十日内,由项目投资单位持“零税率项目凭证” “跟踪监督卡”及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和税率核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注销“零税率项目凭证”“跟踪监督卡”,并将有关情况报原办理税务机关。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运用计算机对零税率项目实行管理,建立台帐和档案,全面掌握投资单位的建设情况。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零税率投资项目负有跟踪监督的职责,从零税率项目凭证开具到该项目竣工决算后两年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并在“跟踪监督卡”上记录检查情况。

  各审核办理“零税率项目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对所办理的零税率投资项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跟踪检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 零税率项目的投资单位应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在跟踪检查中,若发现有改变建设用途的项目,依照本办法第三条 的规定依实核定税率补征税款,同时收回“零税率项目凭证”和“跟踪监督卡”,并填开“税率更正反馈卡”,报原核定税率的上级税务机关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零税率投资项目竣工决算两年后,经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跟踪监督卡”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零税率项目投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八条规定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县级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对以前年度已核定为零税率项目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