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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5]546号

颁布时间:1995-06-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自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税务和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按此规定执行。为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保险公司的建设投资,可以比照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文件的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规定执行的不再调整。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2]2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二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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