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二[1995]136号
颁布时间:1995-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6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周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凭纳(免)税凭证或零税率项目凭证领取投资许可证。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计税依据分别为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代建的房屋(公建房、住宅),由建设单位或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双方协议由建设单位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建设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凭纳(免)税凭证或零税率项目凭证领取投资许可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纳和计税依据均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屋的有关规定办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出售的商品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纳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凡经有权单位评定的资质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出售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给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接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凭纳税申报表或纳(免)税凭证或零税率项目凭证到项目所在地计划部门领取投资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收价款的同时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结算价款时,清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多退少补。其计税依据为:商品房销售价格扣除代收费用后乘以80%。计算公式为:
商品房应缴税款=(商品房销售价格-代收费用)×80%×适用税率
代收费用包括:代收大市政费、代收四源费、代收用电权和土地出让金。
②、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兼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经营出售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具体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及投资许可证的领取等手续,均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屋有关规定办理。竣工清算时,计税依据比照受托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办理。
4、节能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应税项目及为腾退建设场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搬迁重建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新建住宅小区购买的拆迁用周转房(住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暂不缴纳(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
6、资质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并注明“代扣”字样,将税款缴入国库。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代扣代缴税款额的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7、资质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未扣或少扣缴的税款,应限期追缴,追缴不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所欠税款及滞纳金。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代扣代缴税款金额的1%,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中提取手续费,按季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代扣代缴税款金额的0.5%,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中提取手费,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要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宣传培训及奖代扣代缴工作成绩突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对污染扰民企业需搬迁另建的生产性项目,比照治理污染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京税四[1991]805号及京税四[1993]725号文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北京市资质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01 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
02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
03 北京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04 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
05 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
06 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07 北京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08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09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10 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1 北京市宣武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12 北京市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13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14 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15 北京市丰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16 北京石景山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17 北京市大兴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18 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公司
19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开发公司
20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部
21 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
22 北京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23 北京市城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24 北京市通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总公司
25 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
26 北京市东城区第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27 北京市西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
28 北京市京朝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29 通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30 北京市顺义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31 北京市房山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32 北京市昌平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33 平谷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
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34 北京市旅游建设开发公司
35 中房集团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
36 北京市门头沟区建设开发公司
37 密云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38 怀柔县建筑开发公司
39 延庆县住宅建设开发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和部门陆续反映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政策问题,经与国家计委研究,取得一致意见,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各地方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1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中关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理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并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全力鼓励和支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执行时间从1993年度起。
中、西部地区的地域范围是:中部地区包括山西、黑龙江、吉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二、关于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一)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自建自用的房屋,由其按适用税率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可由购房单位按适用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机关也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缴。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三资”企业,经营出售(包括未税转售)给国内企事业、行政单位的商品房,由购房单位按照适用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以上商品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可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计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治理污染搬迁的非生产性投资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对治理污染项目需要搬迁另建的非生产性项目,其不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关于个人修建营业性房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对个人修建的营业性房屋和专门用于出售或出租的房屋,按适用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