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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缴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9]38号

颁布时间:1999-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缴结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竣工决算之后,持有关单位的竣工验收、审计决算报告及完税手续,到投调税原征收税务机关进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清缴结算,并由原税务征收机关出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清缴结算单”,办理应补或应退税手续,多退多补。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了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缴结算之后,持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清缴结算单和投资许可证原件,到市计委办理投资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投资方向调节税预征和年度结算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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