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发[1997]7号
颁布时间:1997-0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委托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单位,税务机关要与其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明确责、权、利,并按规定拨付代征手续费。
二、以零税率项目,凡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或投入使用两年内改变零税率性质的,一律要补征税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装饰装修工程投资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分别按下列情况予以征收:<一>城乡居民个人(包括单位职工)住宅个人出资进行装饰装修,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凡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扣除设备(如:电梯、空调、灯饰等等)后,按10%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装饰装修工程投资的纳税义务人自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前三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实行预征和竣工清算制度。对化整为零的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累计投资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位进行的联合投资项目,在核定税率时,要核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否有效。对年检不合格,已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检查工作。我省定于每年10月20日到11月20日进行年度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检查工作,具体的检查办法另定。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