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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扩张型企业技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结算反还的通知

川财预[1998]63号

颁布时间:1998-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着力培养扶持扩张型企业意见的通知现就省确定的属市(地、州)、县(市、区)的扩张型企业经批准实施的技改项目,按规定应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扩张型企业围绕省上确定的重点产品技术改造,经批准实施的技改项目,按现行规定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应及时、足额就地缴入省金库。企业纳税后,向当地财政部门写出报告,并附投资方向调节税缴款书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签署的意见申请返还。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缴库额度预拨给企业。省应返还部分,由省财政在办理省与市(地、州)财政年终结算时,专项返还有关市(地、州)财政。

  扩张型企业不属于技改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非生产性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不予返还;对技改项目应缴未缴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通过税务稽查或专项检查查补征收的部分,按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预(1997]50号]的有关规定不予返还。

  二、在办理扩张型企业投资方向调节税结算返还时,需由市(地、州)财政局提交正式报告,并附有关部门对技改项目的批准书,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签章 认可的扩张型企业投资方向调节税缴款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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