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1999]3号
颁布时间:1999-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
的征收管理,保障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完善制度,建立机制,规范管理,提高素质”为指导思想,结合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特点,逐步建立投资方向调节税规范化管理运行机制,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均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源管理的对象。
第四条 各地、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源管理工作,要设立税源台帐,澄清税源底子,逐户登记投资项目性质、规模和应税情况,做到项目清楚,数额明确。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源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要齐全规范。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计划、经贸、城市规划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借助其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源泉控管工作。
第七条 各地要加快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源及征收微机管理步伐,逐步把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源管理工作纳入微机化管理轨道。
第三章 税基管理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核实纳税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属于更新改造项目的划分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与更新改造项目的划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算;更新改造项目,按其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算;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算。
第四章 税政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遵照“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原则,坚决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确保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认真贯彻执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各项政策,做到不棚架、不梗阻、不变通,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投资方向调节税各项政策的执行、请示和答复制度,保证政策的正确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搞好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了解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各项政策,熟悉办税程序,增加政策的透明度。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调查研究工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定期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时,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税务人员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五章 税目税率审定
第十八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五档差别税率,即0%、5%、10%、15%、30%。具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及其税目税率注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税率审定工作按以下规定权限办理:
一、中央各主管部门、省计委、省经贸委及省直有权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审定税目税率。
二、市、地计委、经贸委或有权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由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审定税目税率。
三、县(市)计委、经贸委或有权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由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定税目税率。
四、对建设单位及个人自行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定税目税率;
五、对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其纳税人不属于同一市、地管辖范围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定税目税率,确定纳税地点;在同一市、地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的,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定税目税率,确定纳税地点。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稽查局(分局)稽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税目税率审定,亦按上述规定权限办理。
纳税人到地方税务机关审定税目税率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一)审定税目税率申请书;
(二)投资计划;
(三)项目建议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设计图纸;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税目税率后应填开“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审定通知书”(以下简称“税目税率审定通知书”)。省局审定下发的税目税率审定通知书如附表一,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填开的税目税率审定表和审定通知书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豫地税WS016、WS01 8表,书(格式)下达给基层征收机关,基层征收机关按照税目税率审定通知书(表)审定的税率据以征收。
第二十一条 基层征收机关发现项目建设内容与原审定的税目税率不符的,应暂按原审定的税率征收,并填报“重新审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建议表”(附表二),上报原审定单位重新审定,原审定机关应填开“重新审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通知表”(附表三)及时反馈给基层征收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同计划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审批情况,审定税目税率。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审定的税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到征收机关办理税款结算。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纳税人应持工程决算的有关报表及资料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年终结算和竣工清算式样如附表四)。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办理分期的纳税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成立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章 零税率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审定属于零税率项目的纳税人,持《税目税率审定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以下简称“零税率项目凭证”)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以下简称“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零税率项目凭证的填开仍按国税发[1991]114号文件规定执行,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的式样如附表五,对重点的零税率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经审定含有零税率的多税率项目,纳税人必须在办理了纳税申报、交纳税款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就零税率投资部分填开“零税率项目凭证”和“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
第二十九条 零税率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不满两年(一年按365天计算)改变用途或在建设期间改变用途的(包括已转让、出售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该项目投资单位持“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及有关资料到审定税率的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审定税率,并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检查,对查出零税率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改变用途,而未到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审定税率的,以及原审定的税目税率与建设内容不符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或稽查局(分局)须填报“重新审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建议表”,上报原审定税目税率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对纳税单位追缴税款外,还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严予以处罚。
第八章 税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务检查工作,除了做好日常检查、专案检查外,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制度。根据所掌握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分类排队,确定检查对象,进行专项检查,每年的检查面不得低于纳税单位的30%。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纳税人应如实提供投资计划、工程预算、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等资料以及有关的财务帐表,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在对投资方向调节税进行税务检查时,稽查部门和税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凡涉及政策方向的问题,稽查部门要商同税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处理。有争议的可向上级地方税务部门请示答复后执行。
第九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三十九条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以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项目为名,从事适用较高税率的投资项目,均按实际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和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收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对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的税目税率加倍征税。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检查中查出的其他税务违章 问题,要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的正确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