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三字[1997]285号
颁布时间:1997-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省局对该税执行中反映的若干政策问题进 行了调研并在全省财产行为税专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开发公司定向开发建设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定向开发建设项目,是房屋开发公司凭借土地使用权,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并使用建设单位资金建设销售的一种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形式。对各级各类房屋开发公司定向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承接开发任务的房屋开发公司代扣代缴。具体缴纳方式为:按照建设单位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付款额和付款期预征,年度终了后,根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年度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开发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包括管理费、利润)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关于“以地代资”建设项目如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以地代资”是指一方出地皮(建设项目的间接投资者)一方(或几方)出资金(建设项目的直接投资者),联合建设的投资行为。“以地代资”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以价值形式表现在投资中,因此,对“以地代资”建设的投资项目,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的建设,其土地使用权价值均应作为投资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项目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总投资额=房屋建设实际完成投资额+土地使用权价值。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能够通过一定方式换算的,按换算的价值计算征收;不能换算的,按评估值计算征收。
“以地代资”建设项目的纳税人为建设项目投资的各方(包括直接投资者和间接投资者)。税款由建设项目的承办者负责统一缴纳。
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中,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对基本建设项目中,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暂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关于使用用途暂未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对使用用途暂未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按综合项目适用税率(15%)实行预征。待其实际用途确定后,按其工程(分段投资中纳税人不同)实际完成投资额和实际适用税率计征,多退少补。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税对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建筑标准如何掌握问题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税对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建筑标准,暂参照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建筑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