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133号
颁布时间:1998-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房屋使用安全意识的提高,当前,建设年代久远、建筑标准较低、构成危险房屋的改造项目日益增多,危房改造投资逐年增加。因此,加强对危房改造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以危房改造为名搞其他建设而偷、逃税行为的发生已十分必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国税发[1992]100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危房改造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全省财产行为税专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省计委《关于转发<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计设字[1987]192号)(略)
(2)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房字[1990]83号)(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危房改造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房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危险房屋改造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危房改造是指通过建筑手段拆除危房后,重建(恢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 危房改造单位或个人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危房鉴定时,应将申请文件抄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文件的抄件后,在危房鉴定过程中,派员参与和了解掌握房屋的原始用途。座落位置、结构、面积大小及危险程度等有关情况,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鉴定有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厂达危房鉴定书时,应同时抄送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七条 危房改造单位在危房改造动工前,凭有关计划连同危房鉴定书,按期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纳税手续。
个人用作生产经营的危房改造,凭房管部门危房鉴定书办理纳税手续。
第八条 对危房改造中保持原使用用途,或虽改变用途但用途相近的恢复性建设项目,可扣除原建筑面积的恢复性投资,仅对其扩大面积部分的投资,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第九条 危房改造项目属于国家严格限制或改造项目单位以危房改造为名搞易地建设的,应按投资金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易地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位置脱离原址,或原生产、经营、工作场址。
因地质因素或城市规划需要等原因确需易地建设的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不作易地建设处理。
第十条 对购买或交换的危房购买方(包括交换)在两年内进行危房改造投资的,不享受危房改造优惠政策;对联合开发(包括以地代资)的建设项目,危房改造单位凭建设合同、产权证等有关文件资料,报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享受上述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危房改造投资中,重建项目的建筑面积小于恢复性建设面积的,其结余部分除用于同一项目的分期建设外,不得用作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参予鉴定并签署意见的危房改造项目,不享受危房改造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