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9]104号
颁布时间:1999-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小城镇建设已逐步成为新的投资热点,客观上为地方税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提供了新的税源。从有关资料反映的情况看,你局针对小城镇建设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布置早、力度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具体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为切实做好小城镇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兼有经济目的和财政目的的特别国的税。当前在小城镇建设中,投资主体既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又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其中相当部分特别是个体投资者,对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较少,了解较少。因此,在征收小城镇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过程中,必须利用多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做到舆论先行,正确引导。
二、要严格政策,依法征管,依率计征。较长时期以来,由于小城镇建设中,非国有经济投资主体建设计划未纳入规范的管理轨道,地税机关缺乏有效的源泉控管手段,已建或在建应税投资项目漏征或欠征现象较为普遍,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潜力较大,必须加强征管。但在征收工作中,直接征收机关要严格依法管理、依率计征,按照法定的征收程序稳妥进行。对无投资计划的非国有经济投资主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要做好税法公告工作。
三、加强小城镇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税起征点的规定,确定征免。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31号)规定: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这一规定,超过5万元的建设项目投资按全额征税,5万元及其以下的建设项目投资不征税。
2、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税款追征期。对超出追征期限的,不再追征。
3、要按照建设项目实际(或设计)用途,确定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对城镇居民和农户自建自己居住的住宅,适用零税率,不办纳税手续;对城镇职工参加房改或购买(包括农户)房屋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住宅(用于自住),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对低档饮食服务网点,适用5%的低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楼堂馆所,应商有权单位做出定性后,按30%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未列的更新改造建设项目,一律按10%税率计征;未列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按15%税率计征。
加强小城镇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要在严格执行税法的前提下组织税收收入,不能以行政命令代替税法,不能搞平均摊派等征管简单化的做法。对前段征管工作要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如发现有违反税法的现象,要立即纠正。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