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1993]421号
颁布时间:1993-10-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铁道部柳州铁路局
各地、市、县税务局、计委,柳州铁路局所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铁路系统安排的建设项目周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铁路建设项目以工程处和分局(公司、处)所属的施工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地点:铁路建设项目由工程处或分局(公司,处)所属的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跨省、区项目按各省、区投资额分别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三、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审定
1、凡由柳州铁路局、南防铁路公司的地方铁路公司下达的基建和更改投资计划,由区税务局负责投资项目计划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审定工作。
2、凡由柳州、南宁铁路分局工程处,物资工业处、开发经营处和集体经济处下达的基建和更改投资计划,由柳州市税务局、南宁市税务局负责投资项目计划的(不含铁路局下达的计划项目)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审定工作、
3、考虑到柳州铁路局本局调整计划送审不易的实际情况,对这部分调整了计划,山区税务局委托柳州市税务局代理审核。
4、在计划编制中,每个建设项目要按不同税率的单位工程列出计划投资、税率和应纳税额铁路局及所属单位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包括调整计划)应分别抄送区税务局,计委和柳州、南宁市税务局、计委。
四、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1、纳税单位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30日内,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汜,填报"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2、对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不包含不跨地区的单项工程)
(二)纳税中报纳税单位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汜的同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中报,填报"投资方向调节税申报表"
(三)税款缴纳
l、考虑到铁路系统"以收抵拨"的实际情况,铁路局及所属单位不采取预缴的办法(集经处及所属单位除外),按每季度实际投资完成额在季终后30日内缴纳。
2、投资项目竣工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结算或清算税款。
五。报表和资料报送纳税单位必须在每季终了30日内和投资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和有关财务资料六、投资许可证的发放考虑到铁路建设项目具有线长点多的特点,为简化程序和减少中间环节、便于铁路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山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委托柳州铁路局代发和管理,柳州铁路局负责按月将发放投资许可证情况汇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备案由防铁路公司投资许可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中办领取。
投资许可证(正本、副本),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按统格式印制斥编号。
柳州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统一按桂计资计厂编号,为便于管理、编号统一规定为8位数,由四部分组成,其结构如下:1、发证2、发证地址或年份码隶属关系码X X 31 3、铁路代码4、发证顺序码4(基建) X X X 8(技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