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1993]435号
颁布时间:1993-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各地、市、县税务局、计委、经委,区直各部门(请转发所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3]63号)《关于进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l、关于税目税率核定权限问题。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市、县各有关计划部门审批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仍按区计委,经委,税务局桂计基字[1992]277号和区税务局桂税发[1992]163号、桂税发[1993]388号文规定审批权限执行;对中央各部门审批下达的投资计划,由区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
2、区税务局曾在桂税发[1992]323号文中要求各地税务局将投资额度在十万元以上项目计划上报。根据目前物价上涨及建筑结构需求等因素的影响,现将上报计划项目的投资额度由十万元改为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请各地按规定上报。
3、关于严格执行投资许可证制度问题。凡是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各部门、地市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领取投资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建设项目,务必于十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手续,然后持纳(免)税凭证,分别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经委或柳州铁路局、地市计委、经委办理补办或领取投资许可证。凡不补办或不领取投资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银行不予拨(贷)款,有关部门不准办理手续,取消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不得继续建设,该项目视同计划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第十一条 的有关规定处罚。罚款按计划外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该项目适用税率征收外,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但适用0%税率的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另行处置。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