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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税率税金审定事项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95号

颁布时间:1996-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各部门:

  原区税务局《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税率税金送审若干事项的通知》(桂税发[1993]388号)下发后,区直一些部门对这项工作比较重视,基本能按规定将自行下达的基建计划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但也有不少部门的投资计划未经送审而擅自确定相应的税率税金,违背了国务院及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造成基层税务机关与建设单位不应有的扯皮和争执。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和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令(第82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1]277号文)、[1993]86号及区税务局桂税发[1993]388号文的规定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对区计划部门、中央及区直各部门预列税率税金的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零税率项目),必须经由我局审定并在正式计划上列明"该项目税率税金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的字样之后,项目计划的税率税金方为有效。

  二、对未经办理上述审定手续的投资计划,各地应严格按下列措施实施预征,待工程完工时再重新定性。

  1、凡计划中已列明单位(或单项)工程且税目税率表(包括税目注释)已注明清楚的,对这部分投资可按适用税率预征,完工后按实际建设内容清算。

  2、凡计划中未列明单位(项)工程或纳税人提供资料不全的,不能直接套用税目税率的,可先按15%的税率预征,待项目完工时再据实际建设内容定性和进行清算。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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