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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税联字[1996]6号

颁布时间:1996-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计划委员会: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计划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切实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抓紧抓实,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建立必要的规章 制度,保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税目税率的核定权限

  1.凡列入国家和省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先由计划部门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进行审核,并列出税率税金,再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规定,负责审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然后由计划部门下达。

  对未经省计划部门下达投资计划的中直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2.对列入地、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同级计划部门要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进行审核,列明税率税金,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地。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条 例》规定,负责审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并于年度终了40日内,将所审定的建设项目的税目税率汇总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3.对列入县(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也由同级计划部门审核和列明税率税金,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地、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条 例》规定,负责审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地、市地税机关是否继续委托县(市)地方税务局,由各地、市地税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对建设单位及个人自行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国内联合投资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计划审批部门审核和列明税率税金,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所在地的市、县地方税务局按照《条 例》规定,负责审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审定税目税率后,按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中标明的税率税金,由税务机关填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审定通知书》及时下达给下级地方税务局和征收税务机关做为执行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建设项目内容与原审定税目税率不符的,应暂按计划下达的税目税率征收,并及时将核实后的适用税率报原审定税务机关和计划部门复审,经复审后,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要重新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重新审定的税目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级地方税务局和计划部门核定的税目税率有误的,上级地方税务局和计划部门有权纠正。

  四、各级计委要严格执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对建设单位按年度计划和税务机关开据的完税凭证办理投资许可证。凡未领取投资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五、对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更改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或完工后交付使用前改变用途的,应在3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原计划审批部门和原审定税目税率的地方税务局办理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税目税率手续。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一经发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可责令补办,并按《税收征管法》第37条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和计委发现建设单位未经同级地方税务局和计委审定审核税目税率,以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项目为名,或以更新改造为名,从事基本建设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计划审批部门和原核定税目税率的地方税务局,由原审定审核税目税率的地方税务局和计委审定或调整税目税率。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应按实际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和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并均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手续。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八、纳税人因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期限及有关事由,并订出清缴税款计划,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九、各级地方税务局和计委应加强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投资许可证的征管工作。

  组织力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项执法检查,或税务、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加大征管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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