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发[1996]168号
颁布时间:1996-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北地税函[1996]258号)收悉。关于你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甲方)与北海市海城区致成贸易公司、北海大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乙方)合作建造"北海致成综合楼"以及你市文化局(甲方)和北海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合作建造国通购物中心,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由甲方提供建设用地,乙方提供建设资金,房屋建成后产权归甲方,乙方享有10年使用权,并在使用期间每年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给甲方,使用期满后,房屋的使用权归甲方,应如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第二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节税的纳税义务人。"而产权是由投资行为形成的、反映不同投资主体对一定财产的权利及其相应义务的法律形式。因此,我们意见:对于上述形式的合作建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是产权拥有人,即北海致成综合楼和国通购物中心的纳税义务人分别为北海市市政工程处和北海市文化局。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