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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1号

颁布时间:1995-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6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经多年征管,其计税依据及纳税环节已经明确,故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对国内企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人购买从事房地产开发"三资"企业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建造商品房的实际投资额,如不能提供实际投资额的则以购房款额为计税依据;其纳税环节为购买商品房时;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房款或者取得购房凭征的当天。

  三、"三资"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在建成使用未满一年出售转让给国内企事业、行政单位或个人的,应由购房者按照适用税率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四、对治理污染搬迁的非生产性项目,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批准后,方可免征其原有建筑面积部份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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