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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13号

颁布时间:1998-0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固定产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二处。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凡在我区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特殊纳税人的确定: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内资企业,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

  (二)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商品房的国内单位和个人,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

  (三)装饰装修工程,投资者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

  (四)联合投资项目,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单位、个人之间联合投资的,国内单位、个人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国内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联合投资的,产权所有人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在收到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装饰装修工程,在工程动工之前1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纳税申报

  (一)投建项目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续建项目每年必须在收到年度计划之日起30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和投资项目竣工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结算或清算税款。

  (二)购置项目纳税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品房,应当在预付房款之日起10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并按预付款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待房款付清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改变用途项目纳税人在建设期内改变投资项目内容,峻工决算(或建成后投入使用)之日起二年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在改变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 计税依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原有项目装饰装修工程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第六条 税目税率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依照《暂行条 例》所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及行业税目、税率注释内容分别核定适用税目、税率。

  原有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凡投资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比照更新改造投资征税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按下列管理权限核定:

  (一)对中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及区直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固定资产年度计划中的投资项目,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二)对地、市、县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固定资产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分别由地、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定。

  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应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计划外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定,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目、税率与实际适用税目税率不一致的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税务机关可以据实核定征收,并抄报原核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条 缴税方式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决算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缴纳应缴税款的50%之后,其余税款最迟应于当年年底以前分次交清。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经项目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 征收单位投资方向调节税由项目所在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由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地方税务机关也可委托计委、经委、房地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单位负责代征。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代征单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规定及时足额代征税款,划转金库。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均应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造成税款流失的,由扣缴义务人负责补缴税款。

  第十条 其他其项

  (一)纳税人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投资文件后三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凭纳税缴款书或零税率凭证到计划部门办理投资许可证,凡未取得纳税缴款书或零税率凭证的,计划部门不得发放投资许可证。

  (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对每个项目应设置帐卡,登记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筑面积、投资总额、年度投资额、建设期限等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税务机关如发现建设内容与帐卡不符的,一律重新核定适用税率,补征税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违反税法规定或者有明显的转移、稳匿应纳税行为的零税率和商品房、职工集资建房等投资项目,按投资额的1-3%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应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待项目竣工结算,办理纳税手续后,即给予办理清退。具体的保证金收取比例及保证金管理办法,由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对危房拆除原地重建的投资,纳税人在危房鉴定时,必须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参与鉴定,凡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定的,不能享受危房重建的税收优惠照顾。

  第十一条 处罚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纳税人以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项目为名,从事应税项目或较高税率的投资,或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基本建设投资,以及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按实际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和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并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核定其完成投资额和应纳税款,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或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于1998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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