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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德州中心城市信用社购买商品房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环节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四字[1998]2号

颁布时间:1998-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德地税地字[1997]4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德州中心城市信用社购买德城区宝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出售的办公楼投资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环节问题批复如下:按投资方向调节税现行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出售的商品房,应由商品房购买者在商品房购买环节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德州中心城市信用社与德城区宝林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出售商品房协议书》,购买办公楼一幢,该办公楼现已交付德州中心城市信用社使用了近一年时间,纳税人仍以房产过户手续尚未办理为由拒绝纳税。我们认为,德州中心城市信用社购买办公楼的投资行为已于办公楼交付使用之日发生,因此应于办公楼投资项目交付使用之日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该投资项目的其它征管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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