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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416号

颁布时间:1996-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权限的问题。

  我省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的审定权限,原省税务局云税地字[1993]35号文件已作过明确,请各地严格按照分级审定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

  凡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无计划项目,一律按审定权限进行补审。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督促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定和纳税手续。

  二、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变用途的追溯时限问题对一切固定资产投资竣工项目,在办理税款清算之后,要注意跟踪检查,定期复审。凡自竣工决算之日起2年内或在建设期间改变用途(包括已转让、出售)而末申报纳税的,除补征税款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 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鉴于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征管难度大,为做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应纳入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按分级审定权限规定办理审定手续,请各地及时做好税款征收和竣工决算工作。

  (二)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各地根据政策规定,并结合装饰装修工程投资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审定和征收办法,审定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并加强征收管理。

  (三)对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合资项目的税务管理问题为促进外商投资项目的合法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对合资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管理,凡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与国内企事业单位的联合投资项目,是否属征税或免税范围,须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办理有关认定证明手续。

  各地应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合资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及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配合,使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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