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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划委员会、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云税四字[1991]282号

颁布时间:1991-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计委、经委、税务局,省直各厅、局、委、办: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1)104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今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起,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全民、集体)

  按项目各单位工程投资总额计税,更新改造项目按项目投资中建筑工程投资额计税,省级各厅局、各地区下达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时,必须按项目的单位工程逐项列出年度投资额,并分别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

  二、关于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纳税计划的编报、审核、汇总、下达以及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的核定。

  (一)地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包括中央与地方合建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地方投资部分)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纳税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由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计委综合平衡、审核、汇总,经省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省计委下达计划(其中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抄送省经委),省税务局下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审定通知书》(以下简称《税金审定通知书》);中央直属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包括中央与地方合建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中央投资部分)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的计划,由省级各主管部门持国务院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报省计委审核、汇总,经省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省级各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其中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抄送省经委),省税务局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

  (二)基本建设小型项目和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按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分别办理。

  1.中央在省的基本建设(包括全民、集体)及更新改造项目的计划,由省级各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下达的计划编制,按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的管理权限划分,分别报省计委、省经委审核、汇总,经省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省级各主管部门下达计划,省税务局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

  2.基本建设地方项目中,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公司)补助的投资计划,由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计委审核、汇总,经省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省计委下达计划,省税务局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

  3.由省计委直接安排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包括国家预算内、省机动财力、能交基金及电力基金、利用外资、银行贷款等)计划,由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计委综合平衡、审核、汇总,经省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省计委下达计划,省税务局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

  4.省级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由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计委审核、汇总,经省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省级各主管部门下达计划,省税务局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

  5.由各地、州、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计委(计经委)在省切块的基建规模内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预算内切块及地区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及商品房项目的计划,由地、州、市计委(计经委)统一负责编制、审核、汇总,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各地、州、市计委(计经委)下达计划,同级税务机关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

  6.由省经委按管理权限安排下达的全民更新改造项目(即重工500万元以上,轻工300万元以上),按隶属关系,由省级各主管部门、地、州、市经委(计经委)负责编制,报省经委综合平衡、审核、汇总,经省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省经委下达计划,省税务局下达《税务审定通知书》。

  7.由省级各主管部门在管理权限内安排的全民更新改造项目计划,按项目隶属关系,由省级各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更新改造规模内统一负责编制,并按计委、经委分工管理权限,分别报省计委、省经委审核、汇总,经省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省级各主管部门下达计划,省税务局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

  8.由各地、州、市经委(计经委)在管理权限内安排的全民更新改造项目计划伯地、州、市经委(计经委)在省下达的更新改造规模内统一负责编制、审核、汇总,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各地、州、市经委(计经委下达计划,并抄报省经委和抄送同级计委,同级税务机关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

  9.城镇集体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按项目隶属关系,在省下达的投资规模内,由省级各主管部门和地、州、市计委(计经委)分别办理。省属项目计划,由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计委审核、汇总,经省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省级各主管部门下达计划,省税务局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地、州、市、县属项目计划,由地、州、市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地、州、市计委(计经委)综合平衡、审核、汇总,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各地、州、市计委(计经委)下达计划,同级税务机关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

  10.城镇集体和乡镇集体更新改造项目,省政府云政复(1991)131号批复明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地、州、市经委(计经委)分别办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6)163号文件有关管理权限划分,属省级主管部门在管理权限内安排的直属集体企业项目(含中央在省集体企业项目)计划,由省级各主鳖部门负责编制,报省经委审核、汇总,经省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省级各主管部门下达计划,省税务局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属地、州、市经委(计经委)在管理权限内安排的项目计划,由各地、州、市经委(计经委)负责编制、审核、汇总,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各地、州、市经委(计经委)下达计划,并抄报省经委,同级税务机关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省级主管部门和地、州、市经委(计经委)管理权限以上的项目(含中央在省集体企业项目)计划,由省级各主管部门和各地、州、市经委(计经委)负责编制,报省经委审核、汇总,经省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省经委下达计划,省税务局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

  11.省政府云政发(1991)105号文件确定的一百户工业交通企业在自主权限内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计划,按项目隶属关系,在省下达的规模内(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由企业自行编制。中央直属和省属企业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由省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并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地、县属企业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由地、州、市税务机关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并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

  12.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项目的计划,一律由地、州、市计委(计经委)审核、汇总,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后,由各地、州、市计委(计经委)下达计划(更新改造项目抄送同级经委),同级税务机关下达《税金审定通知书》。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管理权限内下达的《税金审定通知书》,在主送项目所在地县(市)税务机关时,应抄送项目所在地县(市)计委(计经委)或经委。

  三、关于投资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年检。

  1.投资许可证由省计委按国家统一样式印制并由省计委统一盖章,按照省级分口、省地分级的管理原则,分别由省计委、省经委以及受委托的各地、州、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发放并盖章。

  2.发放投资许可证的分工省计委发放范围: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中央在省基本建设项目;省属小型基本建设、全民其他、城乡集体基本建设项目;地、州、市、县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全民基本建设、全民其他及商品房、城乡集体基本建设项目。

  省经委发放范围:由省经委管理权限安排的全民、集体更新改造项目;中央在省更新改造项目;省局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

  委托地、州、市计委(计经委)发放范围:生产性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全民基本建设、全民其他;地、县属城镇集体和乡镇集体基本建设项目;私营企业及个体投资项目。

  委托地、州、市经委(计经委)发放范围:总投资重工500万元以下、轻工300万元以下的地、州、市、县属全民更新改造项目;由地、州、市经委(计经委)

  管理权限安排的城镇集体和乡镇集体更新改造项目。

  3.投资许可证的编号投资许可证按七位数编号。第一位数为“项目类型”号(即按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全民其他、城镇集体、乡镇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投资项目编号);第二、三位数为地区、省级、中央的项目编号(即01-19为地区号,20为省属项目号、21为中央属项目号);第四、五、六、七位数为项目发证序号。具体代码附在“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证登记卡”说明中。

  4.投资许可证的年检工作投资许可证一次发放,使用到竣工验收为止,每年进行一次年检,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年检手续时,需持有上年度的年终结算纳税申报表及本年度投资计划、纳税凭证。四、关于单位工程的确定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单位工程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的工程。据此,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所列单位工程为准(难予列明单位工程的,可按单项工程为准,下同),并按各单位工程的产业属性或用途,分别确定其适用的税目、税率。民用建筑一般以一栋房屋为一个单位工程(如宿舍、教学楼、住院部、影剧院等),在一栋民用建筑中,有若干建设内容的,暂按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70%以上(含70%)的主体部分单工程适用的税率计税,达不到70%的应分摊就各部分单位工程的适用税率计税。

  五、关于计划外项目的确定。

  计划外项目是指未纳入省计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及城镇集体和乡镇集体项目)安排的总投资满五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不按下达计划执行而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认可的项目超计划投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擅自改变下达计划建设内容的项目。

  六、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鉴别问题。

  更新改造与基本建设的划分由计划管理部门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计资(1983)869号文件规定进行鉴别。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明确划分项目的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类型,税务机关按此划分进行征税。对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地、州、市下达的计划中,更新改造与基本建设划分有误的项目,省计委、省经委有权纠正。

  七、关于更新改造计划中的住宅建设投资的适用税率问题。

  鉴于我省老企业多,职工住宅条件普遍较差,更新改造任务重,资金比较困难的实际,为了缓解职工住房困难,对更新改造计划中安排的住宅建设投资比照基本建设中的“一般民用住宅”按实际完成投资总额依5%的税率计税。

  八、关于危房拆除重建及其它需要拆除重建项目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对危房拆除重建及其它拆除重建项目的投资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规模的规定,凡按省建委、省计委云建房字(1990)366号《关于云南省城市危房管理及拆除重建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的危房拆除重建及因城市规划、环保、公安防火及生产力布局调整需要拆除重建的项目,对原有面积的重建投资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违反拆除重建管理办法审批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各级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根据拆除重建批准文件将原建筑面积和新增建筑面积的投资分别列出。

  九、关于“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项目”的确定。

  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项目适用0%税率的范围,包括地震、水灾、泥石适用0%税率的范围,包括地震、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及省政府确定的战区恢复性建设和战备支前项目。其项目的管理权限及投资计划的安排渠道,按各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为准,并在下达计划时分别标明“自然灾害恢复性建设项目”、“战区恢复性建设项目”和“战备支前项目”。

  十、关于城乡个人、地质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各类学校、科研院所购买的商品住宅适用税率问题。

  对上述个人和单位购买的商品住宅可按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执行。商品住宅的销售单位可持房屋产权证明及购买商品住宅的审批文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在销售给上述单位的商品住宅价格中应扣除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金。

  十一、关于投资总额是否扣除耕地占用税计税问题。

  投资方向调节税暂按扣除纳税人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后的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税。

  十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综合性费用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综合性费用,应按项目主体工程的单位工程的税率计税。综合性费用系指按规定不直接构成各单位工程成本的费用。

  根据国营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即为转出投资和应该销投资二个会计科目所核算的费用。

  十三、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方式。

  根据《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亦可委托各专业银行和有关单位代扣代缴。鉴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是一个新出台的税种,管理还不配套,征收管理难度较大,目前暂定全部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今后如何委托代扣代缴,视情况再作确定。

  十四、关于适用零税率的投资项目是否办理纳税手续的问题。

  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凡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等手续。因此,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是零税率的项目,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

  十五、关于纳税人分次缴纳税款问题。

  根据《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三)款的规定,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于当年九月底前分次缴清。纳税人办理分次缴税时,须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它建设文件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各期缴纳税款的限额后,方可实行分期缴纳,但第一次所缴税款不得低于全年税款的30%。

  十六、关于纳税人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具体内容及期限。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五)款的规定,纳税人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的具体期限为: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其它建设文件,应于收到后三十日内报送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下同):各单项工程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报表,应于报统计部门的同时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年度会计报表和项目竣工结算,应在有权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报送。

  十七、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及投资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问题根据《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各级计委、经委、税务、银行等部门都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凡是计划外项目及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缴纳税款的,一经查出,除按规定取消项目及停止拨款外,对造成停工损失的责任不但应由纳税人负责,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请各级审计部门监督执行。

  省及各地、州、市要在一定时期内组织计委、经委、税务、财政、银行、建委、审计、统计等部门对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及投资许可证发放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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