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四字[1992]57号
颁布时间:1992-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文化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文化局:
为适应我省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瞒足城乡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根据我省地处边疆、山区,民族众多,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仍是基本文化形式的实际。现对全省城乡影剧院建设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城乡影剧院(含独立建盖的影片仓库)以及西双版纳、德宏、迪庆、临沧、文山、怒江、红河等地州所在地的电影民族语译制用设施,作为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凡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暂按“文化馆(站)”,依0%税率执行。
二、对上列设施修建,凡县及县以上的项目,由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确认,省文化厅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县以下项目,由地(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确认,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税务部门、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省文化厅备案,由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汇总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从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