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计划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1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地、州、市税务局、计委(计经委)、经委,大理、个旧市税务局、计委、经委: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国税发(1993)0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为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目税率审定权限和投资许可证的问题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权限的划分及审定程序,各地应按照省税务局云税地字(1993)35号文件规定办理,不得各行其是。
(二)基层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审定有误时,应暂按原审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并及时填报《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申请复核表》,提请原审定税务机关复核。
(三)基层税务机关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投资计划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时,由县级税务机关对其按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理。
(四)要严格执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对个别地方擅自作出停发投资许可证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凡末领取投资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建设项目,不得继续建设,计划部门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二、关于强化征管,严格执法的问题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纳税人在建设期内更改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在更改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对未末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纳税人以0%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项目为名,从事适用较高税率的投资项目,或以更新改造为名,从事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对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按实际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和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并按《征管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地不得越权减免投资方向调节税,各级税务机关和计划部门要严格把关,要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和期限。纳税人因特殊闲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期限及有关事由,并订出清缴税款计划。税务机关应严加审核,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税务机关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应组织定期不定期的专项纳税检查,或与计划、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纳税检查。
(六)对计划、税务部门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审核、核定税目、税率,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
三、关于加强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源泉控管的问题
(一)为了及时沟通情况,实现有效控管,税务、计划、经贸委、银行、城建、土地管理、统计、审计等部门应共同研究解决征管中的有关问题,掌握项目投资的有关资料和税源情况,提高源泉控管质量,搞好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综合管理。
(二)为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地税务机关和各专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云税地字(1993)39号文件规定认真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工作。
(三)省级各有关部门(公司)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必须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县计委(计经委)、经委、税务局和有关银行,以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