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地字[1993]63号
颁布时间:1993-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计委、云南省经贸委、云南省乡镇企业局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计委(计经委)、经委、乡镇企业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1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精神,现对我省乡镇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对云南省境内的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上述乡镇企业的范围包括:乡(镇)办、村办、社办、户办、联户办以及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与之联办并以安置农业人口为主的企业。
三、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乡镇企业应于收到有权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或其他建设文件后三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由县级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免税证明》,据此办理投资许可证和其他建设手续。
《免税证明》的具体式样,由各地、州、市税务局制定。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