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税[2003]380号
颁布时间:2003-05-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要按照文件精神对当地契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都要立即纠正。
二、各地区地方税务部门要在6月15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报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9号
2003-4-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契税收入稳步增长,在调控房地产市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少数地区,在执行契税政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以减征或免征购房人应纳契税的方式,对个人购房实行所谓“财政贴费”政策;有的擅自变通计税方式,变相降低契税的法定税率。这些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破坏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也不利于国务院提出的财政增收节支方针的贯彻实施,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依法治税,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以及《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有关契税的政策法规。
二、各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对本地区的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加以纠正。
各省、市、自治区契税征收部门要在2003年6月3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