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2004]124号
颁布时间:2004-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和备案管理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或市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设在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的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市局受理窗口,下同)提出减免申报,由市财政局办理减免手续。
(二)凡不属市财政局受理的其他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的减免,各区、县财政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由市财政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备案资料为:相关的用地批文、《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明细表》。其中《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明细表》和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用地批文(包括《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关于契税减免申报和备案管理
(一)凡属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或市政府确定的特殊项目(指继续由市房地局登记处办理权属登记的市政府指定项目,下同),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市局受理窗口提出减免申报,由市财政局办理减免手续。
(二)不属市财政局受理的契税减免项目,凡由单位提出契税减免申报的,各区、县财政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市财政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凡属个人提出契税减免申报的,由各区、县财政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自行备案。
备案资料为:与减免申报相关的批文或认定书、《契税纳税(减免)申报表》、《单位契税减免备案明细表》。其中《单位契税减免备案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各区、县财政局审核人员应于审核当日在《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或《契税纳税(减免)申报表》的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注明减免耕地占用税或契税的金额及有关减免的依据,加盖征收机关征收业务专用章后,将《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或《契税纳税(减免)申报表》(纳税人留存联)退申报人。
2、市局受理窗口审核人员自受理减免申报之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自收到相关资料之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制发(指符合减免规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市局受理窗口。《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市局受理窗口留存,第二联市财政局留存。
市局受理窗口应在收到《通知书》的当日,开具《耕地占用税减免核定书》或《契税免税证》、《契税免税贴花》,以保证将减免凭证发至申报人。
3、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
(二)对原委托浦东新区财政局征收管理的耕地占用税、契税,从2005年1月1日起改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管理。
(三)耕地占用税收入和特殊项目的契税收入继续全额解入市级金库。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不征契税的管理事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4]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明细表》
2.《契税减免备案明细表》
3.《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通知书》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链接: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2 、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明细表.xls |
3 、单位契税减免备案明细表.xls |
4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通知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