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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4]116号

颁布时间:2004-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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