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3]7号
颁布时间:2003-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市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方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控制区和高新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契税,从2003年1 月1 日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征;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
二、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
计税依据包括综合地价及与土地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
对土地权属的转移变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不实,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三、税率及税款计算。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为4%.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五、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缴纳应纳税款。
六、减税和免税。享受契税减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七、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在2003年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自办证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契税。
八、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的,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应结缴到主管税务机关,每10天结缴一次。
九、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