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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出售原住房再购新住房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农[2000]21号

颁布时间:2000-04-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市房地产管理局、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及五县财政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地启动我市二、三级房产市场,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决定暂对2000年内卖房再购房的个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在2000年内出售原私产住房(包括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并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新购住房的,新购住房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额暂按新购住房价款与出售原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原住房的所有权人必须与新购住房的买受人为同一主体。

  二、出售原住房再购新住房的纳税人,需持产权机关开具的《出售私产房屋证明》、新住房购买合同及发票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申报手续。市内六区的纳税人到市财政局办理纳税申报;其他区县的纳税人到当地财政或地税局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经审核认定后,据此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持财政或地税征收机关审核出具的纳税申报表到房屋座落地产权登记机关缴纳契税,并进行产权登记。

  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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