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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镇居民预购商品房缴纳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农[1999]7号

颁布时间:1999-0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及五县财政局、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契税收入的及时入库,根据《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就城镇居民预购商品房缴纳契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预购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以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办理产权备案手续时,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对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在办理产权过程中,如出现契税计税价格变动时,征收机关可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办理有关契税补缴税或退付手续。纳税人持征收机关出具的契税补税或退税通知书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各地契税征收机关,要做好契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契税政策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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