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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契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市内六区房地产管理局、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武清、蓟县、宝坻、宁河、静海、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保证契税政策的贯彻实施,规范、整顿契税退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财政征收机关将不给予办理退税手续,现通知如下:

  一、 开发公司已办理新建登记,购房人申请退税的,财政征收机关不予办理退税手续。

  二、 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财政征收机关不予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个人购买商品住房退税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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