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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25号

颁布时间:2005-04-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确保我市契税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1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契税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市契税增长迅速,成为财政增收的新亮点。2004年,全市契税收入达23966万元,比上年增长167.23%,拉动我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达3.7个百分点。因此,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对于增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潜力,努力增加契税收入。

  二、坚持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淄博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契税征管秩序。要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 严格审核纳税申报资料,严格确定计税依据。财政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要严格审核,准确判断合同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面积是否准确、评估报告结果是否可用,并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严格按市场价格重新予以核定,以防瞒价逃税。

  二是 严格契税减免审批。契税减免的审批与办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政策规定享受契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审批或转报。对不能出具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契税减免凭证且拒不纳税的,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三是 明确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纳税,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纳税义务人以更改合同时间、内容等手段偷漏税的,要追缴其偷漏税款,并追究法律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纳税义务人串通作假,造成偷漏税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偷漏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对财政、国土、房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征管行为,把契税的征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对契税征管的监督检查

  各级要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对契税征收机关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促进依法征税;二是加强对纳税人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三是加强对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今后每年都要定期对契税税源、政策执行、减免审批及征收入库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区县级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方法采取各区县、高新区自查与市级组织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擅自减免税等违反政策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漏征、不征的税款,经查实后直接收缴市级国库,不予返还。

  四、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各级财政部门是契税的征收机关,负责契税征收与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纳税申报的受理、契税政策的解释、契税的征收与解库、减免税的审查与办理等,未经财政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征、代收契税。各级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是契税的协税护税机关,负责协助征收机关严格把关,督促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契税或者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对违反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财政征收机关可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查询土地、房屋使用权权属转移与契税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查询的资料严格保密,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积极向财政征收机关提供所需资料。各级财政、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尽快实现计算机业务网络互联,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契税源头控管工作,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对违反制度造成税款漏征、少征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对契税政策的宣传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住“契税宣传月”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多方面、多角度地广泛宣传契税政策法规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把宣传重点放在城区,不断扩大契税的社会影响,促进契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进一步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契税征收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财政、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确保契税应收尽收,维护契税征收秩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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