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04]110号
颁布时间:2004-1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文)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大力加强契税征管工作。根据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和总局制定的争取到2007年契税、耕地占用税收入比2003年收入翻两番的目标,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分析当前形势,稳步实现农业税收征管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的转移,努力开创农业税
收工作新局面。
二、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创造条件,做好契税代征改自征工作,确保“先税后证”,防止税源流失。
三、各级征收机关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005年2月10日前将契税代征改自征情况上报省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