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2004]252号
颁布时间:2004-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11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总局(国税发[2004]137号)文件规定,全面实施契税自征,做好包括房屋、土地两方面的契税全面自征工作,终止委托代征。要按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认真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必须严格实行先税后证的控管制度,纳税人在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前,一律不得办理房屋、国土转移的相关手续。二是依托信息化建设的技术平台,做好与房管、国土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工作。三是完善监督机制,要把坚持先税后证的情况纳入有效的监管中。
二、规范减免管理制度。各地要按上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建立起严格的减、免、缓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各种资料要备齐,事后要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将资料归档,妥善保管。
三、各地征收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的房屋、土地契税自征和建立规范的减免管理程序情况进行自查,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将书面材料于2005年2月5日前上报市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