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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0]56号

颁布时间:2000-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契税征管,积极有力地组织收入,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征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规范契税征收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要求,在加强部门配合的基础上,契税征收要采取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委托相关部门代征为辅的征收方式,尽早实现“纳税人申报,征收机关检查,相关部门配合”的规范征收模式。特别是有些区(市)县的相关部门对代征契税协调难度大,更应尽早采取措施,组织力量实行自征。

  实行自征的区(市)县局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强调“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先税后证”原则,遵守这一原则是税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不能推诿和拒绝。征收机关应定期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市场的基准价、商品房市场指导价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随时将契税征收情况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办证情况进行核对。如有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由征收机关通知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追回税款。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为加强契税源泉控管工作,增大工作量和办公经费开支,区(市)县局可在年终视其工作配合情况给予必要的协税护税经费。

  征收力量不足或条件暂不具备自征的区(市)县局可委托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并进行经常的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正确执行政策和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免、缓税手续,不得自行解答契税政策,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税基、税率、计税依据代征契税。委托代征单位对征收的税款应单独设置税款专用帐户、帐簿,所收税款应及时入库、入册,相关资料妥善保存,进一步完善契税完税贴花制度,努力做到发证率与贴花率一致。对代征单位各区(市)县征收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和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217号文件之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代征税款的2%。

  二、加强减免契税的管理契税的减免要严格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超越规定的范围减免契税。要实现对减免税事项现场勘验制度。对每一宗申请减免契税的土地房屋都要到现场勘验,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对获准减免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要建立专项台帐,详细记录该宗权属的相关要素,有条件的区(市)县应利用电脑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因业务需要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为骗取减免、隐瞒真实用途的,一经发现,除补交已减免的税款外,还要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加强契税检查为严肃税法,以查促收,以查促管,各区(市)县农税征收单位要联合地税稽查部门对新契税条例执行情况即征收情况和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今年还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1997年10月1日至正式开征土地权属转移契税之前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以及1997年10月1日以后土地二级市场的非法交易活动中的应税未税问题。具体检查办法按照成地税函发[1999]249号文件精神,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由各区(市)县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应税未税情况分不同时段分别处理:对1997年10月1日至各区(市)县正式开征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契税之时,这个时期发生的土地出让、转让契税,按契税暂行条例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照章追收契税,不征收滞纳金,对正式开征土地出让转让契税后发生的土地出让转让行为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除责令补交全部税款外,还应视其情节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搞好部门配台,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在契税征管中,要搞好部门配合,特别是与国土、房管部门之间的配合,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与国土、房管部门联网,联合开发软件,实行远程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把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运用到征收实践中来。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税源控管。

  五、加强农村地区契税的征管农房契税历来是契税征收的薄弱环节,个别地方至今没有开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民在城镇置办房产或买房折料翻建新房等,使农村房产交易越来越多。因此,应加强对农村房产交易契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巩固市场、完善县级、开拓乡级”这种思路,在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以小城镇为重点的乡镇契税征收工作,不能留有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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