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3]241号
颁布时间:2003-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全体税务干部全面、准确地领会这部法律的精神和相关规定,转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税收征收管理观念,以积极的态度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因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做好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各种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和行政许可(审批)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并将各单位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清理情况及《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清理情况统计表》于2003年12月25日前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以便市局在今年年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三、各单位自行制定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不一致的文件应停止执行并做好后续的管理工作,要认真研究取消行政许可(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和监督的措施和办法,不能因为取消行政许可(审批)后出现税收征收管理上的“真空”。
对于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进一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便民、高效原则,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