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1999]448号
颁布时间:1999-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临高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土地使用权地面附着物抵债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临地税农字[1999]20号)收悉。关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海南楷模农业经济庄园以350亩农业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含龙眼树6600棵)给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有关契税征免问题,鉴于上述行为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
因此,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抵债的农业用地继续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如果改变农用土地用途的,要按规定征税;对地上附着物属于房产的,按规定征税,属于经济林木、青苗等,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