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征[2006]4号
颁布时间:2006-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普陀、闸北、杨浦、嘉定、宝山、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区税务局、崇明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本市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征管和税收入库,经研究,从2006年5月1日起,原由普陀、闸北、杨浦、嘉定、宝山、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区税务局、崇明县税务局等11个区县征收的市级特定大型企业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至由市财税三、七分局征管,房产税、车船税的收入入库级次调整为市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缴入市级金库;原由市财税三、七分局代征缴入上述11个区(县)级金库的内资特定大型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收入,入库级次调整为市级。2006年1-4月市级特定大型企业已缴入上述11个区(县)级金库的房产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等收入,由市与各区县核对数据后,在5月份调至市级金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