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发[1997]第281号
颁布时间:1997-10-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严格执行政策,努力强化征管,地方税收完成情况比较好。但各税种之间发展不平衡,尤其是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进度很不理想。截止8月底,全省耕地占用税入库2538万元,仅完成年初计划的25%。如任其发展下去,不仅影响全省地税任务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将严重影响我省的农业投入。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进度差,其主要原因是按照国家规定,从今年四月一日起暂停审批占地一年,影响了税源。同时,历年尾欠清缴不力,以及“三占地”偷逃税款的问题也严重存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81号)要求,今年耕地占用税的工作重点转移到清理历年尾欠的“三占地”偷逃税款上来。结合我省情况,现就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和“三占地”偷逃税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把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和“三占地”偷逃税款的工作作为四季度组织收入的重要工作来抓,组织精干力量,精心布置安排,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尽力把应当清收的尾欠和查出的偷逃税款及时足额地清缴入国库。
二、清收查补的税款仍按省、地、县、“四、一、五”比例分成。各级清收查补的税款按此比例就地缴入省金库和各级地方金库。各地在将清收及查补税款缴库的同时,应将该项尾欠的批地文件连同查补资料上报省地税局,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考虑到清收耕地占用税尾欠和查处偷逃税款工作难度较大;拟给予部分专项经费补助。补助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清收查补入库额中属于本级收入部分的15%比例计算补助额,以列支的方式专项追加到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不得直接从税款中提退)。省地税局将从省财政补助经费中拿出部分,用于奖励清收尾欠难度大但查补税款较好的地区。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清欠期结束后,及时办理对同级地税部门的征收业务费补助。如不按规定补助的,年终专项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补助到各市、地、州地税局。
本文所称“尾欠”,是指1996年12月31日以前的各类应税未税占地及“三占地”欠缴的耕地占用税:“清收及查补税款”是指199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集中清缴入库的“尾欠”数额。1997年1至4月期间正常征收部分,不享受补助征收经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