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2000]37号
颁布时间:2000-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川府发[2000]4号文件精神,耕地占用税作为市(地、州)财政固定收入,省级不再参与分成,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动地方的征收积极性。在市县两级政府的支持下,征收难度会大大降低,但其管理力度相应减弱的弊端也同时存在。
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中行政干预现象会更加突出。为达到有效地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减免税的管理耕地占用税减免必须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按照现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越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纳税人在申请占地时提出减免耕占税申请,并提供该建设项目确系条例规定减免范围内项目的有效证明,报地税机关审批,具体权限是:三亩以下(含三亩)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审批,三亩以上由区市县转报市及省地税局审批,原成财农税[1992]11号文件作废,对已获准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建设项目要建立台帐,以便日后跟踪检查。对已批准减免耕地占用税后又改变用途不再属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的,要补交已减免的税款并视其情况,给予加收滞纳金或罚款处理。
二、加大耕地占用税稽查力度近几年,我市按上级指示精神,连续开展了耕地占用税专项检查,对历年清欠和违法占地偷逃税款进行了清理,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违法占地偷逃税款的现象依然存在。在一些部门的干预下,占地单位寻找各种借口拖欠或无故不交耕地占用税,这些现象的存在是我们征收不力、处罚不力的客观反映。加大耕地占用税稽查力度是当前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当务之急,因此,征收机关要多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使领导了解情况,明白政策,力争支持,配合地税稽查部门,结合适度处罚手段,尽力把应清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三、加紧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的基础工作由于近几年耕地占用税征管受各方干扰较大,各区(市)县征收机关有放松管理的倾向,为确保耕占税任务的完成,使征管工作规范、科学地进行,各区(市)县要恢复耕地占用税征收台帐制,凡是征占用耕地,无论是经有权机关批准占地还是违法占地,临时占地(实为永久占地)都要建详细的台帐。此项工作将作为今年的目标考核内容对各区(市)县进行考核。
四、加快清收耕地占用税税款按照总局2000年工作安排,今年争取将耕地占用税新条例修订工作完成,据了解,新条例税率将大幅度提高,减免范围缩小,以前占地如不及时办理纳税事宜,执行新条例后,将给这部分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征收带来更大难度,为便于贯彻新条例,尽量减少遗留问题,对历年尾欠要加快清收。对成年欠税要分别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无故不交,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银行扣缴税款;对“成南路”、“成雅路”等重点工程占地经请示省局领导同意,对重点工程缓征的耕地占用税要加紧与省公路局衔接制定缴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