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税[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
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中有关农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种植农业特产品但尚未取得收入的耕地,做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登记,征收农业税;待特产品有收入时,调整登记为农业特产税计税土地面积,并按计税品目改征农业特产税。
二、对粮食作物与特产品套种的耕地,按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登记,征税时按从高原则确定征收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但只能征收一种税。
三、对转包耕地,承包村、组机动地和承包荒山、荒坡后经治理变为耕地且免税期满的,如承包合同中已标明纳税人的,按承包合同执行;如承包合同中未标明纳税人的,由发包方负责纳税。
四、对未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耕地,仍纳入计税上地面积。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核减计税土地面积及税收任务。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已占用的耕地,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及时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并按依法批准时间核减计税土地面积及税收任务。
五、对种植农业特产品的计税耕地,如不再种植农业特产品,按当地同等土地亩常年产量核定农业税任务,相应调减农业特产税任务。
六、对同一土地上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农业特产品的,按各品目实际占用面积登记计各土地面积,并按其特产品品目据实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