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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4]48号

颁布时间:2004-06-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内政发[2004]32号)精神,现就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是在现行农业税正税的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降低农业税税率要做到调减到户,户户受益,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农业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04]32号文件精神,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免征农业税。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一律以盟市为单位组织实施,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农牧业厅备案;在盟市未统一做出规定时,不得以旗县区为单位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 
  三、对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者免征农业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告,地税征收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办理具体征管手续,但征收机关内部仍办理计征、统计、决算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者免征农业税代缴税款的入库手续。 
  四、坚持据实征收原则,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 
  五、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农业税征管工作,加强计税基础管理,严格履行征管程序,切实做到“五到户一公开”和“三定”征收的征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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