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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2001]61号

颁布时间:2001-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六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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