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2001]61号
颁布时间:2001-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六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