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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涉农税收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108号

颁布时间:2004-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4]380号)精神,对涉农税收政策宣传、清理检查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后,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都能认识到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都能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涉农税收政策的紧迫感和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开展了涉农税收政策的清理检查工作。从清理检查情况看,总的情况是好的,效果是明显的。一是执行政策基本到位,绝大部分地方都能认真执行涉农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二是清理纠正了一些违反涉农税收政策的做法;三是各地都能够本着认真贯彻涉农税收政策的精神,对集贸市场(或专业市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业户逐个进行调查确认。为进一步落实涉农税收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涉农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精神,增强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紧迫性和主动性,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在涉农税收工作指导思想上应坚持:凡是违背中央政策精神,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不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的做法应立即纠正;凡是符合中央政策精神,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的事情应立即去做。在具体的涉农税收征管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已明确的涉农税收政策应坚决贯彻执行到位,该收则收,不该收坚决不收,不留尾巴,不留死角;政策规定不明确、有分歧的,暂缓执行,向上请示;在具体征收工作中,应把握政策规定,规范执法行为,注意方法和证据,没有把握的,从宽掌握,严禁用粗放的工作方法损害农民利益。

  二、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让国家政策精神深入人心。涉农税收政策是国家“三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农村,涉及广大农民及乡(镇)村利益。只有宣传到位,才能让中央的精神深入农村;只有让乡(镇)村领导、让广大农民理解掌握中央的精神和具体的政策规定,才能减少我们工作的阻力,使我们的工作得到更多的支持。为此,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农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通知要求,继续发挥各种宣传阵地和宣传工具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涉农税收政策宣传。要把涉农税收政策宣传作为今年税收宣传月的重要内容。在宣传月期间,各级地税机关应精心组织开展“送政策到农村,送政策到农民”活动,组织召开有乡(镇)村领导、“四业”专业户等参加的座谈会,宣传税收政策,听取各方面对农村税收工作的意见。

  三、进一步做好清理检查工作。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农税收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清理检查工作。一是各级地税机关应继续清理和纠正违反涉农税收政策的规定和做法,凡是违反的,应立即纠正。二是继续对各类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业户进行调查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业户”名单和有关资料登记造册,在市场张榜公布。对确认“农民”和“自产农产品”的具体操作方法,由县(市)区局或设区市地税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有必要,可商有关部门或报当地政府确定。三是继续实地检查“四业”专业户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

  四、加强涉农税收分析管理工作。通过清理检查工作,统计“四业”享受减免税的户数及数额和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减免税的户数和数额,按照省局政策法规处3月29日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各地的便函要求认真填报《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统计表》,并分析其对全年税收收入的影响,加强薄弱环节的税收管征,确保税收收入的完成。

  五、根据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精神,对照涉农税收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涉农税收的征管现状,对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销售农产品的个体户和个人,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农产品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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